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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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rizhao@sdbx.org
地 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55号
日照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日照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Rizhao City,缩写为IAR。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日照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日照市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日照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日照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组织会员单位签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与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坏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会员,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提请山东保监局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开展市场调研,与政府和监管部门沟通,参与政府和监管机构有关保险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维护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保险业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建立信息通联机制,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友好交往,搜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五)整合宣传资源,宣传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适时进行舆论正确引导,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表彰、宣传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依据山东保监局的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负责辖区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及资格证书、展业证书的发放。
(七)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日照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九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市内管辖保险公司。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成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中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日照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理事由市保险公司会员、本会会长、秘书长担任。若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市内管辖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会长、秘书长组成。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内部专门工作委员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7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名额。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六)、(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全体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会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报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日照市民政局核准。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1届。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六)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七)签发本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日照市民政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日照市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协调内部办事机构与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或经会长授权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日照市民政局批准后,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会长、秘书长或提前改选。会长、秘书长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用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组织队伍,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以保持办事机构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日照市民政局和山东报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其住房、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日照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日照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日照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日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