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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六类环境高风险企业全面实施环责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发表时间:2019/2/19 9:12:45  点击:553

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为基本原则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将于3月1日在山东省全面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局和山东银保监局已联合下文,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山东省规定六类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分别是: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同时,鼓励范围以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据了解,山东省环责险将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一个保险周期为3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投保企业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环境风险重要事项,当环境风险显著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未履行前款通知义务的企业,因其环境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山东省要求,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企业以及受害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偿,加快理赔进度;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企业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