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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 鼓励自查自纠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发表时间:2019/9/19 9:12:41  点击:499

9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

这是银保监会组建后对现场检查制度框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现场检查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检查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据介绍,通过现场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等主要章节。

《办法》完善了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办法》指出,银保监会按年度制订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现场检查立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按照流程,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办法》也强调,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办法》还鼓励自查自纠,以促进机构合规经营。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