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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致损,谁买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发表时间:2023/8/23 9:53:22  点击:260

7月以来,受台风暴雨天气影响,福建、北京、河北、黑龙江等地遭受严重灾害,主要涉及车险、企财险和农险。那么,自然灾害造成老百姓和企业损失,谁来买单?

国家可补偿部分损失

从相关法律文件来看,国家对蓄滞洪区有一定的补偿措施。

以河北省涿州市蓄滞洪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省(区、市)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从具体补偿措施来看,根据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2006年修订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对蓄滞洪区内居民遭受损失补偿主要聚焦三方面: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比如,《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指出,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巨灾保险可买单

除了国家补偿外,巨灾保险还可提供风险保障。

巨灾保险是对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巨大自然灾害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保险产品。中再产险创新业务部总经理周俊华表示,巨灾保险涵盖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就巨灾责任商业保险而言,农险覆盖面较广,保险赔付较大;如果个人或企业投保了财产险(家财险、企财险)相关险种,也会获得赔付;绝大部分车主都买了车损险,因此也可以得到赔付。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巨灾保险研究和实践,在制度建设、保险保障、产品服务和创新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多年来,各地积极落实国家提高灾害治理水平和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灾害风险和社会经济实际,开展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据周俊华介绍,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地不同程度开展了地方性巨灾保险实践探索,在服务地方灾害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7年,厦门市正式启动巨灾保险制度,由厦门市政府每年出资2930余万元,向保险机构购买赔偿限额10亿元的居民住房倒损及财产损失救助保险、赔偿限额10亿元的人身伤亡及医疗救助保险。承保期内因台风、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人身伤亡、住房损失、财产损失最高可分别获得赔付20万元、10万元、0.5万元。2020年7月,原厦门银保监局会同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推动第二轮巨灾保险落地实施。

试点多年,还在路上

数据显示,我国巨灾保险保障覆盖仍有不足。2021年,瑞士再保险sigma报告显示,亚洲是洪灾保障缺口最高的地区,仅有7%的经济损失具有保险保障。2021年,慕尼黑再保险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中国只有近2%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商业保险覆盖,而发达经济体的巨灾保险覆盖率可达40%。

背后原因是多方面的。“巨灾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性’和损失‘不可估量’的特点,很难完全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和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推广巨灾保险。”周俊华介绍,巨灾保险如未能持续开展,将导致保险公司难以通过跨地区统筹、跨时期积累对冲有效平滑巨灾保险损失。

大众巨灾风险意识和购买保险意识不足是另一原因。周俊华认为,在我国目前灾害救助“举国体制”下,公众对通过保险方式转移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加上巨灾风险发生概率低,人们普遍有不愿面对风险的心态,认为巨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同时,人们对政府救助、慈善捐款等其他风险补偿方式尚存依赖心理。

此外,风险分担体系不健全、技术深度开发应用不充分也是重要因素。周俊华认为,我国巨灾保险风险有一定分散度,而风险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整体上缺乏多层次保障体系,面对“百年一遇”或者更严重的巨灾,保险业承保能力有限。在技术层面,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巨灾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数据信息与保险结合度低,专业人才缺乏,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能力。

针对加快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周俊华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巨灾保险公共属性。通过巨灾保险顶层制度设计、政府政策支持以及相关激励手段,引导和鼓励居民逐步提升巨灾保险意识,提高巨灾保险广度和深度,发挥保险市场效率优势。

二是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应坚持“政府推动、商业运作”原则,不断完善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下的包括保险、再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巨灾债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是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手段,推动全社会风险减量。保险业应积极参与巨灾风险治理顶层设计,开发针对性、创新性的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产品体系,提高巨灾保险产品供给;以灾情预警、防灾防损、抢险救灾、现场查勘、理赔服务为核心,构建巨灾风险管理生态,夯实一体化服务,实现从损失分担到风险减量管理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