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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保险业调解员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2/4 11:19:53  点击:699

根据山东保险业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确保保险纠纷调处机构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解员的选聘

第一条 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为人正派、善良;

(二)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包括3年以上从事保险、金融或法律方面的相关岗位从业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行业外调解员应具有律师、法官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能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沟通能力强,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各保险公司推荐1至2名调解员报行业协会组成调解员专业人才库,由调解委员会从中择优选聘。

相关单位推荐的调解员应同时提交专业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条 调解员的推荐材料由调解办公室审核,调解委员会聘用。

第三条 决定聘用的调解员,列入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册中。

第二章 调解员的职责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独立、公正的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第五条 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委员会指定地点主持调解工作。合议制调解的案件,调解小组成员应在调解开始前商讨案情,做好沟通。

第六条 调解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调解员应向调解办公室提出延长时限。

第七条 调解员在主持调解工作时应做到:

(一)调解开始前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须知事项;

(二)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主持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在现场调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注意掌控调解现场的氛围和秩序。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如发现相关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提出具体建议。

第九条 调解员应按年度撰写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评价;

(二)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

(三)对调委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条 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员日常的管理,为调解员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调解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组织召开调解员会议。

第十二条 调解办公室组织安排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

(一)保险法、保险监管和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纠纷调解制度、运行规则;

(三)产、寿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和业务流程;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调解员主持案件时,可要求调解办公室配合调查工作和提供辅助资料。

第十四条 调解员为兼职工作,主持调解案件原则上不计薪酬。办公室适当为调解员提供就餐或交通费补贴。

第十五条 调解员工作满足以下条件,经调解办公室审查通过,可以续聘:

(一)      按时完成调解工作;

(二)      按时参加调解员会议;

(三)      认真撰写建议书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如发生以下情况,经调解办公室审查后,决定对其解聘:

(一)被举报违法调解,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发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暗示、指使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被当事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的;

(四)未按办公室的安排出席调解,累计达3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调解员在受聘期间辞去调解员工作,应向调解办公室递交申请。

第十八条 调解员在受聘期间从所属单位离职,该调解员资格同时终止。同时,该调解员的所属单位应再推荐一名调解员补足差额。

依本条终止调解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担任调解员的,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