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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6/3 10:25:24  点击:1255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防范行业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完善行业自我约束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经各产险会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本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保险产品,不进行恶意手续费竞争。

第二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有关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相关文件及公约规定。

第三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向中国保监会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交强险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不随意变更,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不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率系数浮动等费率构成要素,不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严禁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字。

第五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严格把握各项费率调整因子的使用,不得滥用。

(一)按照报备的费率方案使用各项费率调整因子。

(二)交强险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 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交通事故急救装备、非事故道路救援除外)。

第六条  依法合规支付手续费,支付对象真实、支付形式合规。

(一)交强险手续费(佣金)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

(二)各产险会员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佣金),中介业务需真实;不得向任何未取得合法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三)中介业务除手续费外,不得以绩效工资、虚假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变相支付手续费或给与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制度与法规,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不得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虚列绩效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不得通过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其他费用形式变相支付销售费用,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严格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一)严禁“垫资”、向被保险人或专兼业代理机构提供“周转金”。

(二)严禁利用各险种保费“混结”车险保费。

(三)严禁通过收取净费等手段与代理人、经纪公司或客户结算保费及手续费。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等方式直接冲抵保费。

第九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十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以公允的价值及折旧年限确定保险金额,不得变相降低或提高保险金额,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开展车险业务广告宣传,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

第十二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车险信息平台运行规则向平台提交承保信息,如“特殊车投保标志”、车辆使用性质等。不得通过故意录错车辆信息争夺业务,确保平台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单系统功能,不得出现“打印厂牌型号”与计算保费(平台查询时)所使用“厂牌型号”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为保证车险出险理赔基础数据真实性,各产险会员单位不得承诺及宣传“多次事故并案处理”,实际操作中如实记录客户报案信息,不得将多次事故合并为一个赔案处理。

第十五条  车险业务的经营区域应该符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统保业务除外)。

“统保业务”是指某一行政区域内(省级及以上)由某一投保单位与当地某一保险主体统一投(承)保的保险项目。

第十六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所属营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自律检查,开放业务系统功能、权限,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一章各条规约行为的相关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业内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约行为及对违约行为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嫌违法违规的,提请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所属机构发生违约行为,需按照每笔(次)200元交纳单项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金额的100%至300%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交纳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一)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违约机构按照违约金额的2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二)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一)(三)款的,按照违约金额的1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违反第(二)款的,按照应收保费的2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三)违反本公约第六条,按照违约金额的1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四)违反本公约第七条,按照违约金额的1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五)违反本公约第一、二、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视违约情况交纳2000元到50000元的违约金。

(六)违反本公约第十五条,违约机构按照按违约金额的1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七)在车险招投标业务中,参与投标单位发出的投标书违反本公约的,视违约情况交纳10000元到50000元违约金;

(八)对变造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套用费率承保的加重处罚,违约公司按照违约保单应交保费的300%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九)自律检查暗访中的录音、公司承诺、广告宣传等可作为违约处理依据,发现的问题视违约情况交纳10000元到500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各产险会员单位所属营业机构不配合检查的,按每项次5000元交纳违约金,涉嫌违法违规的,提请监管机关处理。

 

第三章 组织执行

 

第二十条  山东省成立机动车辆保险自律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产险会员单位分管总(副)经理、省保险行业协会分管副秘书长组成,组长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分管总(副)经理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公约执行、负责公约的修改补充、决定对违约单位、违约事项的处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各地市依据本公约成立自律领导小组,负责本公约当地的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保险自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产险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调查核实违约行为的举报事项;依据公约处理违约事项,有异议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分期派员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分管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二条  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律检查,检查人员(含聘请第三方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照以下原则分摊:

(一)首先从违约机构交纳的违约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由违约机构按照所交纳违约金的比例分摊;

(二)被检查市地未发现违约行为的,检查费用则由被检查机构按照检查业务时间段内的车险业务规模分摊;

(三)检查小组检查费用逐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理决定向各产险会员单位公示,相关违约单位15个工作日内需将违约金汇交指定账户,逾期按照每日1%交纳滞纳金。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损害行业整体利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会员单位,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文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保险信息或单独成文),并向监管机关报告处理决定和后续事宜,必要时可向社会媒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如接到自律办对违约处理决定的告知函,认为被查问题不实或另有异议,可向自律办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向各会员单位通报。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除青岛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挥社会及业内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违约事项,对举报事项确凿,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金额为违约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由违约事项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