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_腾龙娱乐游戏有限公司17708830000(客服)
    电话:0633-8229305
    传真:0633-8778017
    E-mail:rizhao@sdbx.org
    地 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55号
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2/23 9:44:53  点击:20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有序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经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含团体、养老、银保业务外勤销售人员)。

本公约所称流动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原签署保险公司解除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引导和促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倡导各公司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和流动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第二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

第五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必须持有所属公司发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形式挂靠做业务。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登记或更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基本资料、从业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各公司应确保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与监管系统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条  各公司委托持有资格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业务,需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建立完整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纸质管理档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纸质档案应包括: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毕业学校、免冠照片、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

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受到奖励或处罚的相关文件等;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各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合同以后,应首先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生成执业证号,并自行打印执业证书,同时,在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派发工号。不得先在公司系统中派发工号,上岗展业,后在中介监管系统中登记注册执业证书。

第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参加一个公司集中培训

并由该公司集体报名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新人,可选择从该公司或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原负责培训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其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由签订公司申请注册登记执业证书。

第十条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各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

统中建立离司登记时间及原因,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司过程中各环节的书面记录,包括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司申请表(附件三),办理离司手续,注销执业证书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申请离司,可由本人向所在公司提出书面离司申请,保险公司收到书面离司申请后,需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说明离司前需要结清的相关事项,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将回执交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或委托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自签署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司申请后需即开展对其名下客户的回访工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予配合并按照所签合同内容规定事宜尽快向公司归还有关单证、执业证书、物品等相关要件,上述要件自完全归还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中介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开具离司证明(附件四)。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签订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离司手续的完成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为准,离司证明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的信息证明,需加盖所在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专用章(附件五,中支公司自行刻制留存)后生效,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或拒绝开具。

未在原签约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他公司不得接收。

第十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原公司涉嫌因销售误导等违规、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原公司有义务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录其不良行为并在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评价管理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离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加入其他同业公司的,应提供原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接收公司应当查验其原执业证书是否注销、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评价管理系统中查询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记录、流动等情况,确认符合流动条件的,应尽快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在保险中介管理系统中生成执业证书并下发工号。

对于通过查询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流动经历频繁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应审慎引进。

第十七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已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遗留问题确需本人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其作好善后工作。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无故不予配合,转出公司可向所在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市保险协会接到报告核实后应通知转入公司予以配合,并将有关行为事实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评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必要时进行行业通报。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对流动人员离司后名下客户稳定情况进行持续关注(一般应自流动后顺延3个月),如发现其名下客户退保率高于该公司平均退保率时,应向客户了解退保原因,确认是否属于人为鼓动并立即向所在市保险行业协会汇报,协会确认信息后应尽快向流入公司发出警示函并报省协会及山东保监局。

第十九条   流入保险公司如接收协会发出警示函后应主动与客户就其是否自愿在原公司退保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确认非自愿退保或流动人员承诺给予额外利益选择退保的客户应审慎承保。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采用以下不当方式进行增员:

(一)唆使、诱导、放任已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转司;

(二)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进行误导性宣传;

(三)唆使流动人员捏造、歪曲事实,向监管部门进行不实投诉;

(四)与已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务流动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如负责人员变动,保险公司应当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替人员名单报所在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单位违反本公约,一经查实,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性处罚: 

(一)约谈;

(二)行业内部通报;

(三)违约经济处罚;

(四)建议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适用于“约谈”的情形:

1、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参与其培训

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新人在本公司签订合同被查实的;

2、违反本公约第十条:各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被查实的; 

适用于“行业内部通报”的情形:

违反本公约第十七条:转入公司不配合转出公司处理保险销售人员遗留问题被查实的; 

适用于“违约经济处罚”的情形:

1、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收未在原签约公司办结离司手续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被查实的,按每人次2000元缴纳违约金;

2、违反本公约第二十条:保险公司采用恶性方式增员被查实的,按每人次5000元缴纳违约金;

适用于“建议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

1、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保险公司未对流动人员离司后名下客户稳定情况进行继续关注,出现客户退保率高于该公司平均退保率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2、反本公约第十九条:流入保险公司接协会发出警示函后仍对于确认非自愿退保或流动人员承诺给予额外利益选择退保的客户进行承保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的一次缴纳30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违约单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违约金,由签约省公司在规定期限后3日内垫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维护公约的严肃性,成立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决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及对公约的修改。

自律委员会会长由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分管秘书长担任,副会长由各人身险公司分管领导担任。

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对各签约公司省级机构及经办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或举报检查,并依据本公约提出处理建议,向委员会报告。其成员由各签约公司选派,省协会人身险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不常驻,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签约公司按商定比例分摊。

自律委员会、自律执行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违约行为问责制度,明确对违约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问责制度报本公约自律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设举报奖励制度,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违约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05318206647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下发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委员会。